(1) 申領失業保險業務時間:每月23日前。中斷就業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金申領手續,逾期不辦視為自動放棄。

  (2)辦理完失業金申領手續后,到原單位所在的城區社保辦事處辦理社保轉至個體手續,醫療保險開通成繳費狀態的業務。

  (3)在領取失業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再次找到新單位工作并繼續繳納社保,請在新單位為其繳納社保的前一個月的15-20日,本人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和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(需人社局鑒定)和復印件一份到此窗口辦理失業金暫停發放業務。

  (4)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的次月起,到各城區社保辦事處辦理醫療保險開通手續。

  (5)單位失業職工辦理失業金申領手續須帶:①二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;②解除終止勞動通知書原件;③一張兩寸彩照。

  (6)失業保險申領、領取手續全部由本人親自辦理,不予代辦。